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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13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依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派驗船師丈量船舶後 ,應將丈量結果之計算書,交船舶所有人或船長送中華民國使領館或船籍 港航政主管機關發給船舶噸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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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