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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19條

本國驗船機構應設置總驗船師一人,綜理船舶一切檢驗事項,下設檢驗部 門,辦理船舶檢驗事宜。 本國驗船機構所簽發之各種證書,其有效期限在五個月以上者,均應由總 驗船師簽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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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