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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20條

本國驗船機構聘用驗船師時,應依左列規定,報交通部備查。 一、驗船師姓名、年齡、籍貫及住所。 二、持有執業證書者,其字號及發給年、月、日。未領有執業證書者,其 學歷及經歷。 三、擔任工作及其地點。 驗船師解聘時,應將其原因及離職年、月、日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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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