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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22條

本國驗船機構應在國內外重要港埠普設分支機構及專任驗船師或非專任驗 船師。其分支機構、專任驗船師、非專任驗船師及職員名冊、地址 電話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報交通部核備。如有異動,並應隨時報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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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