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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23條

本國驗船機構,應設有研究部門,隨時蒐集新制訂、修正之有關國際公約 規章、國際船舶檢驗技術規範等,分別研究、分析、作成結論或建議,提 供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團體採納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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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