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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32條

驗船機構依法令規定檢查、檢驗或丈量本國船舶,如有重大錯誤或疏忽, 致影響船舶航行安全或國家權益時,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應報經交通部 核定該項檢查、檢驗或丈量結果無效,通知船舶所有人重新申請檢查、檢 驗或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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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