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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31條

經交通部認可之國際驗船機構,依第四條規定辦理本國船舶檢查、檢驗或 丈量,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應撤銷其認可。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者。 二、怠忽業務或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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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