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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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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7條
本國驗船機構執行交通部委託辦理檢驗事項時,應派持有交通部發給執業 證書之專任驗船師主持,並簽發有效期限未滿五個月之各項證書,或在原 持有之各項證書上簽署證明之。但在國外未派有專任驗船師地區,得由非 專任驗船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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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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