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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第6條

本國驗船機構依第三條規定檢驗船舶、簽發證書,應將證書副本及有關驗 船報告,送船籍港航政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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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