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第4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4條

農產品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同意其農產品經營者使用該類驗證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負責驗證農產品標章相關管理事宜,其與農產品經營者簽訂之契約書中應定明驗證農產品標章標示、使用及相關管理規範。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