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 第5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第5條

驗證農產品標章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標示於農產品每一販賣單位、其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 二、同一農產品分別取得不同類驗證農產品標章使用者,得同時標示使用。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