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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1條

認證機構受理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減列驗證業務類別或驗證方式,經審查通過者,應換發認證證書並註記異動事項或註銷認證證書。 認證機構應與驗證機構約定,驗證機構發生驗證業務類別、驗證方式之全部或部分驗證業務不能繼續經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認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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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