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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6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於評鑑完成後三十日內,將認證評鑑之下列資料,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系統,以供查核: 一、驗證機構申請認證資料。 二、評鑑報告。 三、認證審查及決定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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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