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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15條

認證機構與驗證機構簽訂之認證契約,及經營認證業務所為下列事項之紀錄,應保存五年: 一、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相關文件。 二、依評鑑程序辦理驗證機構評鑑。 三、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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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