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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2條

機構、法人為國際認證論壇(International Accreditation Forum;IAF)之會員,且為該組織架構下產品驗證機構認證領域多邊相互承認協議之簽署者,並依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及國際電工委員會(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公告之ISO/IEC 17011建立及實施驗證機構認證評鑑制度者,始得申請經營認證業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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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