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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3條

具備前條資格及條件之機構、法人經營認證業務,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認證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機構、法人之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前條協議影本。 三、品質手冊:載明辦理認證業務之品質管理事項。 四、認證基準:具備經營驗證業務資格及條件之審查基準;其應包括事項如附件。 五、評鑑作業程序:包括初次評鑑、監督評鑑、展延評鑑及增列評鑑之程序規定。 六、評鑑人力規範:包括人力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規定。 七、認證評鑑小組評鑑作業規定。 八、認證契約範本。 九、收費基準。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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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