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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許可事項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許可證明文件。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許可事項有增列、減列必要者,認證機構應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後,始得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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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