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 第4條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第4條

機構、法人依前條申請許可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認證機構許可證明文件;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認證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得辦理認證之驗證制度及類別。 三、許可有效期間。 前項第三款許可有效期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最長為五年,期間屆滿十二個月前至十八個月內,認證機構得檢附第三條第二款協議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展延;逾申請許可展延期間未申請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展延期間,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得超過五年。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