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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6條

體育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意見為必要之調查。 體育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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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