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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17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體育仲裁庭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到場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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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