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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8條

體育仲裁人由體育仲裁機構自體育仲裁人名冊內選定之。 體育仲裁機構選定體育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體育仲裁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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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