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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4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審查體育法人預算及決算報告。 二、監察體育法人之業務、財務是否依章程及董事會決議辦理。 三、稽核體育法人之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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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