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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8條

體育法人應訂定會計制度,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會計基礎採權 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必要之帳簿,經費收支須有合法憑證,以備主管機關 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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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