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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17條

體育法人應依設立宗旨及目的事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連同 前一年度工作報告表及經費決算、財產清冊 (含存放憑證) 於每年一月底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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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