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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0條

體育法人,用於有關目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 入百分之八十。但依規定提出年度節餘經費、運用節餘經費具體計畫書及 該經費預支年度,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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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