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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1條

體育法人之業務,主管機關應定期派員檢查,必要時並得隨時檢查之。檢 查項目如下: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重大措施。 四、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 五、財產狀況。 六、公益績效。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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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