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第23條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3條

體育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院及稅捐稽徵機關: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不符合設立目的者。 三、董事會之決議顯屬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之憑證或未具完備之會計帳冊者。 五、隱匿財產或防礙主管機關查核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舉辦活動未經核准或任意收費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規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22條看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第2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