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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22條

體育法人舉辦各種公益業務,應與其設立許可時所定之目的相符。除依法 令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外,不得有其他營利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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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