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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4條

設立體育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董事會,由全體董事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 ,依法向該管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後依前項規定,依法向該管法 院聲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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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