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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5條

申請體育法人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 明文件。董事、監察人未具本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體育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八、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捐助人同意於體育法人獲准登記後,將捐助財產移轉為體育法人所有 之承諾書。 十一、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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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