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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訓練實施辦法 第4條

舉行開訓典禮時,同時舉行學生宣誓式,由校 (院) 長監誓,其誓約如次 : 「余以至誠,愛我中華民國,信仰三民主義,擁護政府,服從 總統之領 導,並遵守校規,努力求學。如有違背誓言,願受處分,此誓。」 上項誓詞,由全體新生分別簽名後,存訓導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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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