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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上學校新生入學訓練實施辦法 第5條

新生訓練,得組織新生訓練委員會辦理之,設委員五至九人,以校 (院) 長為主任委員,訓導長 (訓導主任) 為委員兼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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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