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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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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3條
以儲槽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儲槽,應設置於通風良好場所。 二、儲槽四周二公尺以內不得有煙火或放置危險物質。 三、液化氣體之儲存不得超過該液化氣體之容量於常用溫度下該槽內容積之百分之九十。 四、從事修理等相關作業,準用
第七十五條
之規定。 五、儲存能力在一百立方公尺或一公噸以上之儲槽,應隨時注意有無沈陷現象,如有沉陷現象時,應視其沈陷程度採取適當因應措施。 六、操作安裝於儲槽配管之閥時,應考慮閥之材料、構造及其狀況,採取必要措施以防止過巨之力加諸於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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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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