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125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25條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
AI 白話解釋
← 第124條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第1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