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19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斤狀態時之容積。)值。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