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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 第210條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0條
第 九 章 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
可燃性氣體等不得併同容器廢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43條
本規則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
「可燃性氣體等之廢棄」的其他條文
第211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
第212條
排放毒性氣體於大氣中時,應依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第213條
連續廢棄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時,應檢測各該氣體之滯留濃度,並採取適當之措施。
第214條
氧氣之廢棄所使用之閥或器具,非除卻石油類、油脂類及其他可燃性氣體後,不得使用。
第215條
可燃性氣體等應於廢棄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第216條
灌氣容器等之閥類,準用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第217條
加熱於灌氣容器等、閥或配管時,應使用熱濕布或溫度在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水。
← 第209條
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全文
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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