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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211條

可燃性氣體之廢棄,不得近接於煙火之處置場所或放置有危險性物質之場所及其附近場所為之;排放於大氣中時,應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緩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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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