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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強度輻射設施種類及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2條

高強度輻射設施(以下簡稱設施)之種類如下: 一、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加速電壓值大於三千萬伏(30MV)之設施。 二、使用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粒子能量大於三千萬電子伏(30MeV) 之設施。 三、使用密封放射性物質活度大於一千兆貝克(1000TBq) 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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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