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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高放處置設施之封閉,其經營者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封閉計畫及監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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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