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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7條

經營者申請高放處置設施免於監管,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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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