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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第6條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應檢附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場址詳細調查。 前項場址詳細調查規劃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場址區域描述。 二、高放處置設施作業區之概念設計。 三、鑽探或開挖之必要性與作業規劃。 四、研究及測試計畫。 五、可能影響場址隔離高放射性廢棄物能力之調查作業及其管制計畫。 六、品質保證計畫。 七、復原計畫。 八、財務說明。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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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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