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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7條

高放處置設施經營者,於場址詳細調查期間,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向主管機關提報調查進度及結果。 場址詳細調查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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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