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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3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對於可能產生之風場及空氣污染物擴散之 干擾,應依當地地形、既有土地建築配置、氣候資料、計畫建築外型等預 測風場變化及空氣污染物擴散情形,並訂定對策;必要時應進行相關之模 擬分析或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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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