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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2條

高樓建築產生之廢棄物 (含污泥) 應規劃設置收集貯存系統,如委外清除 、處理,應檢附合格清除處理機構之證明文件或調查當地合格清除、處理 機構之家數,並註明最終處理 (置) 地點之容量負荷。如委由政府機關或 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代為清除、處理,應檢附清除、處理容量、能力足 以承受之同意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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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