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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5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應評估火災、風災、洪氾、地鯠等意外災 害發生時,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其疏散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應 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消防系統、排水系統等訂定因應對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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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