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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6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應評估對周邊環境之土地利用型態、居民 生活型態、相關公共設施負荷、產業經濟結構、教育結構、人口分析及數 量等之影響,並對不良影響者,規劃因應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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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