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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3條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3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許可,其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 ( 以下簡稱評估書) 應於建造執照申請階段,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 保護主管機關審查;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建造執照預審規定者,得於建 造執照預審階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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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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