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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及資格,為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完成舊機車 報廢回收手續,並新購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補助之低污染機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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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