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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老舊機器腳踏車汰舊換新購買低污染機器腳踏車補助辦法 第8條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機車製造 廠或代理商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申請補助 者為政府機關時,免附證明文件。 三、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監理單位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 (報廢 ) 影本。報廢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 ,若無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 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清晰車籍資料影本。 四、新購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五、新購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 新購機車車主與汰舊機車車主非同一人,應各填具申請表,並檢具由新購 機車車主與汰舊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 (如附件四) ,共同提出申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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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