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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規則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左: 一、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主管球場之體育設施、活動與籌設、開放使用之許可及撤銷等相關事項。 二、內政部:主管球場土地使用編定、球場開發計畫、建築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國防部:主管球場涉及國防軍事安全等相關事項。 四、財政部:主管球場使用國有土地及稅捐徵課等相關事項。 五、經濟部:主管球場涉及水利、電力設施、礦區及球場營利事業登記等相關事項。 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球場水土保持、使用林地、農地及農藥等相關事項。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球場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及水源水質保護等相關事項。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權責,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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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